第1条 总则 / 适用范围
1. 仅适用我们采购条款的最新有效版本;除非我们已明确书面同意,否则我们不承认供应商提出的与本采购条款相抵触或相悖的条款。即使我们在知悉供应商条款与本采购条款相抵触或相悖的情况下,仍无条件接受供应商的交付,本采购条款依然有效。
2. 为履行本合同而由我方与供应商达成的所有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载入本合同。
3.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10条第1款,我方的采购条款仅对企业适用。
4. 我方的采购条款同样适用于与供应商的所有未来交易。
§ 2 通信/文件
1. 我们保留对图示、图纸、计算及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未经我们明确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这些文件仅用于根据我们的订单制定报价或进行生产;订单完成后,应主动将这些文件退还给我们。 对第三方应予以保密。就此,第 10 条第 (5) 款的规定同样适用。
2. 订单仅在我们以书面形式下达时方具有约束力。
3. 每份订单均须立即(最迟在 48 小时内,周一至周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注明价格和交货日期。 逾期后,我方不再受该订单约束。
4. 在所有往来文件(订单确认、送货单、发票等)中,必须注明我方的完整订单号,以及可能提及的材料号和图纸号。若供应商未履行此义务,由此导致的处理/付款延误,我方概不负责。
§ 3 价格 / 付款条件
1. 订单中列明的价格具有约束力。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该价格包含“DAP”交货条款,并包含包装费用。
2. 价格中不包含法定增值税。
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我们将在交货并收到发票后 30 个日历日内支付货款(可享受 3% 的折扣),或在收到发票后 90 个日历日内支付净额。
4. 我们依法享有抵销权和留置权。
§ 4 交货期 / 延迟交货 / 违约金
1. 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时间具有约束力。
2. 若出现或供应商察觉到可能导致无法遵守规定交货时间的情况,供应商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
3. 若发生交货延迟,我方有权行使法定权利。特别是,在宽限期届满且未获补救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赔偿损失以替代履行。若我方要求赔偿损失,供应商有权向我方证明其对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4. 若供应商延迟交货,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要求其支付每周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订单金额的5%。其他法定权利不受影响。其他进一步的法定权利亦不受此影响。
§ 5 供货数量
1. 必须遵守订购数量。除非供应商通知后经我方书面批准,否则超量交付的货物将由供应商承担运费退回。
2. 只有在供应商事先通知并经我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分批交付。
§ 6 质量责任
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交货应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 2020)中的DDP条款进行,即由供应商承担风险和费用(包括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可能产生的清关费用),将货物运至我方指定的目的地。
2. 供应商有义务在所有运输单据和送货单上准确注明我方的订单号;若未履行此义务,由此导致的处理延误我方概不负责。
§ 7 瑕疵通知 / 瑕疵责任 / 时效
1. 一旦在正常业务流程中发现交付货物存在瑕疵,我方将立即通知供应商。只要供应商在货物入库检验后五个工作日内(周一至周五),或对于隐蔽瑕疵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收到通知,即视为及时提出异议。
2. 收货检验仅限于检查外在可见的运输损坏及数量是否符合约定;无需进行功能性测试。
3. 承包商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在风险转移之时具备约定的品质。 承包商还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在保修期内保持无瑕疵。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承包商从第三方采购的零部件。
4. 我们享有完整的法定瑕疵索赔权;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有权要求供应商根据我们的选择进行瑕疵修复或交付新物品。 瑕疵修复包括在设备安装地点(如订购时已告知)消除瑕疵所需的所有服务及材料。
5. 我们明确保留索赔权,特别是以赔偿金替代履行的权利。
6. 若供应商延迟履行补救义务,我们有权自行承担费用进行瑕疵修复。
7. 除《德国民法典》第445b条及第478条第2款的强制性规定外,时效期间为自风险转移之日起36个月。
第 8 条 产品责任 / 免责 / 责任保险保障
1. 若供应商应对产品损害负责,且该损害原因源于其控制和组织范围内,且其在对外关系中承担责任,则供应商有义务应我方首次要求,就第三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对我方予以免责。
2. 在承担第(1)款所述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内,供应商还应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83条、第670条或第830条、第840条、第426条的规定,赔偿因我方实施的召回行动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费用。 关于拟实施的召回措施的内容和范围,我们将尽可能且在合理范围内通知供应商,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其他法定权利不受影响。 关于供应商追偿的其他强制性规定不受影响。
3. 供应商承诺维持一份产品责任保险,每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保险金额为1000万欧元(统一标准);若我们有权主张进一步的损害赔偿,则该权利不受影响。
§ 9 知识产权
1. 供应商保证其交付行为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 若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供应商有义务在收到我们首次书面要求时,就该等索赔向我们提供免责;未经供应商同意,我们无权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特别是达成和解。
3. 供应商的免责义务涵盖因第三方索赔或与之相关而必然产生的所有费用。
4. 若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供应商保留证明其对侵犯第三方权利不负有责任的权利。 未经供应商同意,我们无权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特别是达成和解协议。 (5) 供应商的免责义务涵盖因第三方索赔或与之相关而必然产生的所有费用,除非供应商能证明其对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基础性违约行为不负责任。
5. 时效期间自风险转移之日起计算,为36个月。
§ 10 所有权保留 / 提供 / 保密
1. 若我方向供应商提供零部件,我方保留对其的所有权。 供应商进行的加工或改造均视为代我方进行。若我方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不属于我方的物品进行加工,则我方将按加工时我方物品价值(采购价加增值税)与其他加工物品价值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有权。
2. 我方提供的材料仅可用于我方的订单。 对于在正常检查中本可发现的所提供材料缺陷,供应商在材料加工完成后不得再以此为由提出异议。我方提供材料并不免除供应商的保修义务。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材料的丢失或损坏承担责任。如有任何损失,须立即通知我方。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确保获得适当的保险保障。
3. 若我方提供的物品与不属于我方的其他物品不可分离地混合,则我方将按保留物(采购价加增值税)与混合时其他物品价值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有权。 若混合方式使供应商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则视为双方已约定供应商按比例将共有权转让给我们;供应商应为我们保管该物品的单独所有权或共有权。
4. 若根据第(1)款和/或第(3)款我们享有的担保权超过我们所有尚未支付的保留所有权货物采购价的10%,则应供应商要求,我们有义务自行选择解除部分担保权。
5. 供应商有义务对所收到的所有图示、图纸、计算书及其他文件和信息严格保密。仅在经我们明确同意,且所提供的图示、图纸、计算书及其他文件中所含的生产知识已为公众所知的情况下,方可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有效。
§ 11 合同撤销权
1. 若合同订立后供应商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恶化,或我们于合同订立后获悉供应商已无力偿债、负债过重或面临无力偿债的风险,或供应商或第三方申请启动破产
程序,或针对供应商的资产已启动破产程序, 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供应商有义务立即将自身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通知我方。
§ 12 履行地 / 管辖地 / 适用法律
1. 交货的履行地为 ONI 指定的交货地点;关于瑕疵责任的履行地,为 ONI 在缔结合同时或客户处进行调试时指定的安装地点。
2. 因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双方索赔的管辖法院,根据属事管辖权,为维珀福尔特地方法院或科隆地区法院。 但我们亦有权在供应商的注册地、与我方营业地点不同的约定履行地或其分支机构对供应商提起诉讼。
3. 合同关系应完全适用德国法律。
4. 若上述采购条款中的任何一项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